早在年,国家教育部就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5号),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7月22日,江都区在贯彻执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对江都区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补课和有偿家教行为惩处的补充规定》(扬江教〔〕44号),在进一步治理有偿家教的同时着手规范无偿补课行为。
那么,什么才是
组织无偿补课的正确姿势呢?
请跟着小编一起往下看:
一、《惩处补充规定》出台背景
1.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2.深入推进*风*风、行业行风和师德师风建设
3.持续保持严厉查处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补课和有偿家教行为高压态势
二、《惩处补充规定》制定依据
1.《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意见》
三、《惩处补充规定》主要内容
1.教师如确需无偿补课,须征得学校同意并如实报备
2.各学校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教育监管,严格审核教师辅导学生人数及时间
3.教师不得收取参加无偿补课学生的任何财物
4.参加无偿补课学生人数原则上≤5人
5.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四、违反《惩处补充规定》分类处置说明
1.未执行报备制度且补课人数不超过5人的
——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公开检讨+扣除当年半年绩效工资
2.未执行报备制度且补课人数超过5人的
——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公开检讨+扣除当年半年绩效工资+全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相应处分
注:对违规组织逾20名学生补课的城区学校教师,追加调离城区等组织处理
3.报备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未报备补课人数按照上述两种分类情况执行
4.组织或参与培训机构补课且补课人数不超过5人的
——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公开检讨+扣除当年半年绩效工资
组织或参与培训机构补课且补课人数且超过5人的
——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公开检讨+扣除当年半年绩效工资+全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相应处分
注:对组织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逾20名学生补课的城区学校教师,追加调离城区等组织处理
5.有偿补课及校外有偿补课
——全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取消教师资格/辞退(聘)开除等相应处分(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活动的通知》(苏教师〔〕23号)文件精神,对今后发现的有偿家教、校外培训机构有偿兼课行为一律加重处分)
注:对从事有偿补课的城区教师,追加调离城区等组织处理
五、违反《惩处补充规定》的其他后果
年度综合考评:实行扣分制度
师德师风考核:当年“不合格”,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先,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及有关荣誉称号、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
教师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资格注册认定等: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
六、违反《惩处补充规定》责任追究
教育局将对疏于管理、问题多发、查纠不力、履职不严的学校将启动问责程序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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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