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其,男,汉族,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8022450,住江苏省江都市江北路3号,联系。
被告一:王一,男,汉族,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海南省土城县洪恩乡吕前郭庄村3号,联系。
被告二:海南网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青州市山水区开元路19号山水庄1号楼2单元1楼室
法定代表人:王一
被告三:刘噢,男,汉族,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8280,住海南省蓟县古吕镇永宁社区3号。
被告四:青州市山水区小点百货店,经营场所:海南省青州市山水区思念路8号风雅居3号楼一单元室
经营者:刘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返还投资本金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年2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LPR计算)
2.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投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85万元。
4.判令被告四抖音店铺剩余资金.85万元由原告进行分配;
5.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以上合计:.7万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刘其与王一(被告一)系朋友关系。年12月23日,王一向原告刘其提出合作经营抖音店铺销售KN95口罩,后双方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