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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3/28 19: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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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河北青年报」

江苏扬州一粮管所主任匡海明利用职务便利,在年至年期间,贪污万元,受贿3万元,挪用公款万元,日前被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提起公诉。

中国检察网发布的起诉书显示,今年56岁的匡海明是原扬州市江都区某粮油管理所主任。

年7月至年1月,匡海明利用担任粮油管理所主任的职务便利,在与福建省晋江市某面粉有限公司开展外购外销业务过程中,与该公司负责人洪某甲约定,将贷款利息、人工费、粮食销售利润等以“管理费”的名义汇至匡海明个人银行卡内。洪某甲按照约定将“管理费”共计人民币.万元汇至匡海明个人银行卡中。匡海明采用伪造《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截留收入不入账等手段,将其中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年2月至年1月期间,匡海明利用担任粮管所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挪用粮管所公款共计万元归个人使用。

年8月起,匡海明多次向洪某甲表示自己为其公司提供了帮助,暗示其支付感谢费。年1月22日,洪某甲通过其妻子洪某乙的银行账户向匡海明的银行账户内转账3万元。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匡海明利用担任粮管所主任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年8月7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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